1、从学生报到之日起开始考勤。
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在学校上课、讨论、自习、听报告、劳动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记,迟到、早退按次数载入考勤登记卡。
3、学生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写明原因、假别、离、返校时间),办理审批手续。凡请假一天者,经班主任批准;凡请假二至三天者,班主任签署意见,由学生处批准;请三天以上者,经班主任、学生处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回校后,立即销假,否则记旷课。
4、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紧急事故等特殊原因者外,不得补假。
5、学生上课时间有病,病假证明一律以校医务室为准,需到医院看病时,须先经医务室同意,然后到班主任、学生处办理手续。
6、学生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者,按旷课处理:一天通报批评;二天警告处分;三天以上从重处理,直至勒令退学。
7、学生的考勤,每天由班委负责,每日将学生的考勤报学生处登记,作为学生个人评比的依据。同时作为评比班级纪律流动红旗的依据。学期结束时,由班主任直接将学生考勤情况告之家长,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8、对周末不在校住宿的学生,必须填写请假条,返校时拿家长的证明到班主任、学生处销假,否则按夜不归宿严肃处理。
9、请假条由学生处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