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是学校、家长特别是学生本人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特制订学生安全“十不准”,以规范学生行为,加强安全防范。并以公约形式公布,供各方遵照执行。
一、学生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下江河、湖塘游泳、划船、抓鱼等;
(二)不准在教室、寝室及院内其它场所违规拆改、安装、使用电器或将贵重物品放置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三)不准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在寝室、教室、院内其它场所以及野外森林地带玩火、用火和野炊,以及在宿舍点蜡烛、私接电源,不关门睡觉等;
(四)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拉帮结伙、酗酒、流氓滋事、打架斗殴;
(五)不准涉黄、涉赌、涉毒、擅自外宿、留宿外人、通宵泡网吧;
(六)不准抽烟、喝酒、谈恋爱以及不假外出。
(七)不准翻越围墙及攀爬其它高危设施或进入工程施工禁地;
(八)不准向学院、老师隐瞒既往病史或身带严重疾患参加不宜参加的活动;
(九)不准搭乘“二无”车辆(无车牌、无行驶证)。出行要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
(十)不准购买饮用过期变质的饮料、食品,严防食物中毒。
二、责任划分:
(一)学院高、中级组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处、保卫处负责督促检查。班主任负责关注本班学生的日常行为,发现违反“十不准”苗头,及时提醒和教育,督促学生改正。若因疏于管理,发现不良苗头未及时指出纠正和报告,而导致安全事故的,按学院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学生家长负有监护人责任,要经常用口头、书信、电话等形式,告诫和叮嘱学生务必遵守“十不准”。学生本人要自觉接受教育,服从管理,切实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十不准”。若因家长忽视监护,学生本人不听教育,而违反“十不准”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家长和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附则
(一)若出现安全事故,依据国家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陕西省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二)本公约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学习讨论并在本班教室张贴,望广大同学周知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