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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协议
2009年05月14日 00:00   来源:四川文理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点击:[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陕西省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精神,为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的安全,特制订如下条款:
  1、学校安全教育应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特点和学生的年龄特征,有针对地做好防盗、防火、防病、防中毒、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注意心理疏导,克服心理障碍,做到防患于未然。
  2、学校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安全教育纳入班级管理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级、宿舍。
  3、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须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
  4、对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贴榜公布除名。
  5、在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够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在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6、学生因病死亡和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学生积极参加人身保险,保险费用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按条例规定办理。
  7、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学生违法,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识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责任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9、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1(在教学、实习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
  (2)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范围外发生的。
  (5)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6)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8)学生自杀、自伤的。
  (9)在对抗性或者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10)其它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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